據報道,4月14日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透露,行將在下周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將繼續審議包括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預算法修正案草案在內的一系列法律草案。這將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審議關於環保法修改的法律草案,相較於法律修改草案一般經三次審議後表決的常規程序,環保法修改所面臨的爭議之大,可見一斑。
  現行環保法自1989年頒行以來,實施已近33年,被學界評價為“當代中國執行效果最差”的法律文本,2011年啟動修改程序,一晃三年已經過去,草案四易其稿,目前依然處於攻堅、博弈與爭奪的關鍵期。從法律草案面向社會征求意見的參與情況看,社會各界提出2000餘條修改意見,相較於其他影響廣泛的法律草案而言,關註度、參與度以及討論熱度都不能算太高,儘管法案本身的意義茲事體大。
  於公眾而言,略顯枯燥的法律修改,多無法與切實的生活體驗產生直接聯繫,2014年兩會期間,環保法行將四審的消息之所以備受關註,更多是因為霧霾天氣對公眾生活所造成的嚴重困擾。就在近日,甘肅蘭州發生的水污染事件,或是第一次把法律修改與公民日常生活如此直接、如此無障礙地建立起了聯繫。日前,5位蘭州市民就水污染事件試圖向蘭州中院提起訴訟,卻被後者以“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5條”為由不予受理,這其中便涉及到此前輿論曾給予高度關註的民訴法修改討論。民訴法修改引入公益訴訟條款,也就是這裡提到的第55條,該條款將“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的訴訟權利主體,賦予了“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不僅是公民這一最廣泛的訴訟參與人被排除在外,“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以蘭州水污染事件觀之,目前存在的立案困境,或可以通過變更訴訟請求等技術性方式做迂迴,但回到法律文本的局限性問題,卻不能不承認,不是個別法律案才面臨“從通過之日起便亟須再改”的尷尬。到目前為止,環保法三審草案,對發起公益訴訟的適格主體,雖措辭有變動,但實質上並無太大進展,甚至一度出現獨家授權給中華環保聯合會的荒誕條款,引發輿論與社會公益組織的強烈反彈。觀三審稿對公益訴訟主體的修改,雖然改變獨家授權的表述,但“依法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全國性社會組織”的規定,依然為公益訴訟的發起設置了五個非常高的門檻,還包括諸如“信譽良好”這樣模糊的標準。而實務中,可能也沒有多少機構能符合上述訴訟主體的條件。據《北京青年報》報道,包括在環保公益界享有盛譽的公益組織自然之友,都不能滿足草案“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這一起碼條件,而硬性要求訴訟主體必須是全國性組織,也並不適合環境公益訴訟多具地方性這一現實。
  環保法修改延宕至今,引來最大爭議的公益訴訟條款能否在四審期間有符合各界期待的大突破,依然有待觀察。但必須要強調的是,目前的環保法修改困境,根源還在於民訴法修改對公益訴訟本身過於謹慎的立法態度。公民無法成為適格的訴訟主體,立法層面對這一最終決定的原因闡述並不明確。耐人尋味的是,立法層面將公民作為適格訴訟主體引入公益訴訟,視為“不審慎”,而與此同時,卻是現存本就不多的環保專門法庭幾乎“無案可審”。
  對於什麼是法治國家這個宏大命題,回答可能有很多維度,其中有一條應當是,在面對社會糾紛與爭議時,國家應盡可能多地引導和創造條件,讓社會成員能順暢地走進法庭,用法律手段維護權益、解決糾紛,並通過參與法律訴訟、尋求法律正義進而對法律產生堅實的信仰。以公益訴訟的主體範圍來看,在民訴法已然有較大限縮的既成事實之下,作為特別法的環保法修改,實不應再有進一步限縮訴訟主體的想法和衝動。用足民訴法“有關組織”的表述空間,讓更多的社會公益組織可以代言民意,順暢地提出和發起公益訴訟,讓更多的環境公益糾紛盡可能在法庭上解決,而不是街頭,不僅於社會動態穩定有百益而無一害,而且也完全符合“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執政黨施政精神。  (原標題:[社論]環保法四審在即,公益訴訟主體須再拓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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